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內各項入學、就業考試種類繁多,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主辦單位舉辦各種考試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及考試費等收入是否應內含營業稅,及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營業課稅範圍,又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由營業人透過銷售價格將稅負轉嫁買受人,其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考量民眾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所支付之報名費,非屬消費行為,不需要負擔消費稅,財政部爰分別於96年7月18日及97年1月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第09704507610號函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及其衍生經查明確與考試有關之其他收入(例如成績複查收入、補發證書收入、簡章收入、取消報名手續費收入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於申報營業稅時,無須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免稅銷售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行號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因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財政部函令規定,考量應考人參加就業考試同樣不具消費性質,財政部爰於98年5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釋規定,類此報名費及考試費收入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說明,由於國內體育活動風氣盛行,體育團體因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的報名費,主要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同上述應考人取得考試資格的意旨相同,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尚有不同,依財政部99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