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鑑於營業人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以下簡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日趨普遍,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財政部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新規定。
該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應增加「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該稅籍登記事項新規定,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依規定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者,尚不適用外,其餘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112年1月1日起新設立之營業人
(一)設立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者
1.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
因國稅局係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基本登記資料辦理稅籍登記,請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寫「營業人設立登記事項表」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補辦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
2.非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即於國稅局設籍課稅之營業人):
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於「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主動填列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
(二)設立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
二、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
應於112年1月15日前,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為利此類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財政部已訂定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為輔導期間,此類營業人自112年5月1日起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營業人除可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申請變更登記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新增「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線上申辦服務功能,營業人免出門就可透過該項服務將欲登記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於線上提出申請;此外,該項服務亦提供「記帳業者代理營業人申請」功能,記帳業者可透過上傳營業人出具之委任書,代理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營業人及記帳業者可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於新制規定實施後,應依規定辦理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以免因違反法令規定受罰。營業人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文章來源:國稅局